因质疑交通局关于2012年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投标结果存在“猫腻”,认为有关人员在该次招标中没有根据客观情况对招投标进行考核评分,存在偏袒行为,以及湛江市其他四家中标出租车公司所上交的投标文件涉嫌弄虚作假,出租小汽车有限公司将湛江市交通局推到被告席上。昨日上午,这一民告官案在湛江霞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出租小汽车有限公司认为,交通局及招标代理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所发的招标文件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国务院令89号,下称《办法》来划分事故类型等级。而经查,《办法》已于2004年5月1日废止,故用废止的法律用作招标文件的规定严重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 此外提交了本次所中标四家企业包括汽运公司)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期间都涉及有一般或以上的负有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却能在交通主管部门顺利开具出未发生过事故的相关证明证据。 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状告交通局的目的,就是希望依法撤销中标企业,重新进行招标。被告湛江市交通局、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二客运及湛汽在庭上对提出的诉求均持反对意见,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当日法官并没有对该案作出判决,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