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租赁的车去**,收到钱了就跑路,该当何罪?近日,集美法院针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拿钱跑路的蔡某因犯合同**罪获**。
经查,蔡某来自福建省晋江市,他没有工作,因手头紧张,资金周转困难,就想通过以租赁车辆去**的方式来敛财。点击打开链接
于是,蔡某先后两次向厦门一家汽车租赁服务部租了两部小轿车,两部车总价值共计13万多元。蔡某拿到租赁车辆后,转手就**给他人。将车**后,他大约收到车价一半的钱,拿到钱后,就立即跑路躲藏起来。
不久后,被害人发现无法联系到蔡某时,立即报了警。警方很快便将两部车辆追回,并对涉嫌合同**的蔡某上网通缉。
蔡某在躲藏两年后,迫于压力,**终于去年年底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查,蔡某还有犯罪前科,之前就曾因犯**罪被判过**。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341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罪。因此,一审判处蔡某有期徒**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