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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耗材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存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入口医疗耗材还应当载明代办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医疗耗材注册证编号或者存案凭证编号;
(四)出产企业的名称、住所、出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出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出产存案凭证编号,委托出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出产地址、出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出产存案凭证编号;
(五)出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电源连接前提、输入功率;
(七)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必要的警示、留意事项; (九)特殊储存、操纵前提或者说明;
(十)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耗材,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一)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耗材,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耗材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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