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公司_计算计软件转让怎么办理_计算计软件
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转让方的注意事项(二)
4、转让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权利的地域范围,特别是在著作权人转让了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的情况下。
5、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转让方不得向外国人转让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转让方向外国或外国人转让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尚不够**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计算计软件转让合同,或者由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不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6、向外国人转让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且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计算计软件转让注意事项,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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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一)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晚,立法经验少,计算计软件,加之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产业相对比较落后,计算计软件转让怎么办理,给立法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但是,也正因为我们起步晚,其他国家在计算机软件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又可供我们在制定我国软件保护法时予以借鉴,使得我们起点高,不走弯路或者少走弯路。所以,我们一开始就把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不是选择其他法律对计算机软件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明文把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一项。1991年6月在此基础上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作了系统且操作性强的规定,中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正式诞生,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走向完备化。由于我国计算机产业的相对落后,不能代表计算机软件发展的国际水平,所在在制定上述法律时,立法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更着眼于与国际保护计算机软件同步、与国际保护接轨和一体化。1980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修订1976 年著作权法修正案,正式把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除原则规定为直接或间接用于计算机以取得一定结果的一组语句或指令,以此作为对计算机程序的注释,通过判例的补充把软件受保护的范围具体规定为:用回标代码表达的程序、固定在相关半软件上的程序、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但美国著作权法第102条明文规定:“著作权保护不能延及体现作品中的思想、步骤、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者发现。”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划定软件保护范围时明文规定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都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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