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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杀人罪|森合律师事务所(已认证)|故意杀人罪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为您解读什么情况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二):

 非法拘禁罪涉及的核心是“剥夺人身自由行为”的认定,既然认定为非法,那么这个行为就必须具备非法性,在罪名认定上也叫做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下面本作者将解释几种阻却违法性的情形:

三、被害人承诺情形

  被害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和真实意志,嘱托或者同意将自己置于特定场所的,阻却拘禁行为的违法性,但是这种“自由意思表示”是基于对方的欺骗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也就是说,欺骗行为使具有身体自由活动意思的被害人误以为自己没有活动自由,属于非法拘禁。

  四、非法拘禁行为的处罚

 根据刑法238条第2款的规定“犯此罪的 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处3年10年以下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款规定是指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此处实施的暴力行为应当理解为不超出拘禁行为范围内的暴力,并且没有伤害和杀人的主观故意。

第3款的规定 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使用暴力致人死亡重伤,按本法234条、232条规定定罪处罚”即只要非法拘禁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即使没有杀人故意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也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这个暴力应当理解为超出拘禁行为范围所需的暴力。如果在拘禁过程中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应该按照数罪并罚。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为您解读绑架罪的罪数形态问题(一):

绑架罪的罪数形态问题从司法实践分析,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种情形:

一是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实施组织罪行为过程中又犯绑架罪的,本文仅就第一情形加以探讨。我们知道绑架罪侵犯的是复合客体,犯罪行为人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时还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权。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 故意杀人罪量刑,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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