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发了广州市犇鑫投资与成敏艳不当得利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广州犇鑫投资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9.95万元及**。事实和理由是,被告成敏艳原是广州犇鑫投资的股东、法定人及财务负责人。2016年12月,成都房产类公司转让,被告成敏艳提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25%的全部股份,并退出公司,成都房产类公司转让。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被告成敏艳以1元的对价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公司另一股东潘燕娟,并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成都房产类公司转让。**的转让,特别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成都房产类公司转让
保理商在办理保理转让业务时,是存在此种法律风险的,那么到底如何规避? 首先,必须在保理协议里面明确约定,转让的应收账款不管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均不能存在任何的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查封、第三人主张等情形),否则保理商有权要求企业立即回购并赔偿损失; 其次,由于央行在物权法公布后,已开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因此,建议保理商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必须先查询该应收账款是否办理了质押登记,同时在办理保理业务后上面就是 保理公司对外转让应收账款**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供你参考。典当行公司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
其次潘燕娟转账备注虽注明为“公司清算款”,但原告实际并未进行清算,不存在公司清算款的分配,也无证据反映该款项系公司利润分配款。因此不能认定潘燕娟所转款项与原告之间存在的关联性。再次被告成敏艳与潘燕娟之间存在**转让的事实,双方虽约定以1元作为转让股份的对价,但在庭审中双方均明确该约定并非实际转让对价,结合双方**转让以及潘燕娟转账付款的时间节点来看,该款项的转移与两股东之间的**转让关联性较大。综上所述,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从案外人潘燕娟处收取的款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转让双方都要考虑的指标有哪些呢?有一些公司名下有商标、著作权、网站的,要转让的时候,可以一并转让;有的公司如淘宝企业店铺,有商标的,在转让公司的同时,尽量转让商标和店铺的所有权。这不仅省了注册公司的时间,也省了注册商标的时间。不过,创客菌提醒大家,商标转让出了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之外,还需要在商标局备案,确保双方权益。(如果有的老板只愿意转让公司不愿意转让商标,或商标要价很高,可以商量商标的许可使用等方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多有限制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部分股份是处于质押状态的,腾龙科技将在双方向上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申请前,向相关方归还资金解除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押登记或者取得质权人对本次标的**转让的书面同意,使得腾龙科技持有的未质押的股份数额满足本次股份转让的需要,并保证在向钟萱交割标的股份前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形式的**或权利限制,确保标的股份不存在过户障碍。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股东**转让很正常,但出于避税的目的,也出现了不少一元转让**的案例,有人也因此被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12月,被告成敏艳提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广州犇鑫投资的全部25%的股份以1元的对价转让给另一股东潘燕娟,而实际上潘燕娟分两次合计转账322593元给成敏艳,备注为股东退出清算款。股东之间的依赖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都房产类公司转让
个人公司转让,要做国有资产评估,可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成都房产类公司转让
保理公司对外转让应收账款**,从法律上讲,该应收账款的所有权是归保理商所有的,原则上企业已经没有处分权,故其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银行是善意的,而且办理了质押登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物权优先于**,银行即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保理商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只能根据保理协议的约定要求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情形:企业先将应收账款质押给某银行,然后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办理了保理融资。 在此种情形下,银行明显是享有优先权利的。保理商只能根据保理协议的约定向企业进行追偿,要求回购和赔偿损失等。成都房产类公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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