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
(二)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其他建设工程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具体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 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整改完成并申请
复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第五章 档案管理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