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拖车救援注意事项1汽车救援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行经高速公路时,停放车辆不得超过三小时,否则遭强制拖吊,所以您在三小时之内有权在路肩等待救援.2汽车救援提醒为避免发生敲诈收费,可请交警或高公局交控中心协助处理,并言明车辆务须拖回自己指定之服务厂,以确保自身权益.3汽车于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或故障,为保障车主权利,可透过路肩红色紧急电话请求高公局代为通知救援车辆前往服务.4事故车,经交通**现场处理,并至该分队或最近交流道做完笔录后,车主有权利选择服务拖吊目得地,故请利用附近电话联络出车服务.5拖吊车辆,有违约收费、出言恐吓、破坏、欺骗、索取其它费用时,可检具相关事实,并记明拖吊车编号、车号、公司名称,时间、地点等直接向高速公路6辖区工程处申诉.车辆故障或发生事故时之处理程序:7开启右侧方向灯,尽可能将车推(驶)向路边.8开启危险警告闪光灯.9在车后50至100公尺处放置故障三角警示牌.10乘客应于栅栏外等待救援,以策安全.11利用路旁红色电话,联络高公局交控中心,说明故障原因,请其代为联络公路救援车前往救援.12 车辆施救费,施救里程在十公里以内者,收基本费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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