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和号牌;
2、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委托书》(委托报废汽车公司代办报废业务)和经办人**复印件;
3、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本人**原件(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提供**原件及委托人**原件);
4、机动车所有人更名的,提交相关的更名文件;
5、机动车所有人已注销的,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企业注销查询卡》需加盖市场 监督管理局公章,个人需提交**证明复印件及继承人公证书;
6、《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号牌丢失的,由报废汽车公司代理登报,声明作废;
7、交售火烧、肇事车辆的,应提供火烧肇事报告;
8、车辆存在瑕疵问题应当提请车辆管理部门认定,并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9、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