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中包含的法律关系
通过对财产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调查和研究,笔者发现,在这种新型的保险产品的经营和运作中包含的法律关系众多。笔者试析如下:(一)诉讼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告因与被告发生法律纠纷,需要在诉讼中申请对相关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提起诉讼保全,通常诉讼保全的被申请人系对方当事人,即被告,则诉讼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可能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或是其他法律关系,笔者称之为“基础法律关系”。(二)诉讼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如因诉讼保全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有权请求申请人予以赔偿,根据**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该种纠纷归列为第三十类“侵权责任纠纷”,则两者之间构成侵权法律关系。该种侵权法律关系并非一定发生,而是未来的、可能发生的侵权之债,具有偶然性;因此,这也就为保险公司开发新型保险产品提供了契机。(三)保险公司与诉讼保全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从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的实践操作来看,保险公司是接受诉讼保全申请人的委托而对外出具“保函”。因此保险公司与诉讼保全申请人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