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经2015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8月4日广东省第215号公布。该《办法》共17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 一条 为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强化事故预防,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第三条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推动、市场运作、企业依法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可以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参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