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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消防公司、泉州消防临时查封工作性质要求
a,设有单层、多层商场的公共建筑超过5层、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超过6层、其他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b,高层商场和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人防商场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c,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消防箱水带按20米计,水柱按10米计)
2、商业物业对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有什么要求?
a,每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9000m2的单层、多层商场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场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c,设置在地下、半地下;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的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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