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农副产品是由农业生产所带来的副商品,包含农、林、牧、副、渔五业商品,分为粮食、经济作物、竹木材、工业用油及漆胶、禽畜商品、蚕茧蚕丝、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药材、土副商品、水商品等若干大类,每个大类又分若干小类。传统的农副产品通常是自产自销,没有品牌。可是这些年,一些农副商品生产者现已意识到品牌对商品的重要性,因而,这些生产者开始致力于为自个的农副商品建立品牌,务求以**的质量和实惠的报价打入市场。使得自个在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激流勇进。(一)国家和地方明文规定重点保护的珍稀植物、动物及其制品;(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三)经检测不合格,有毒、有害健康的产品;(四)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其它物品。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采取协商交易、**、订单交易和拍卖交易方式。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商品交易应逐步推行统一司磅,统一结算。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商品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随行就市。属于**对价格实施监控管理的商品,应当执行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人员发现在市场买卖交易中有不正当行为,或出现不公正价格时,根据规定可以对交易商的交易活动进行限制。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禁止下列行为:(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二)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抬价或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商品;(三)任何形式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行为;(四)以其它直接或间接方式操纵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第四十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加强对经纪人代理交易活动的监管,规范经纪行为。第四十一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应推行分级分类处理,逐步达到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包装规格化。第四十二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应在包装物的**位置标明名称、等级、产地、生产商、生产或采摘日期、重量、检验合格证明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实行分区交易。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畜禽等应分区销售;鲜活与冷冻商品应分区销售。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指南用于指导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现代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农业部负责解释。安徽农夫产品批发,安徽农夫产品批发部,芜湖海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由芜湖海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www.whhcny.com)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