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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标识的使用
加施在产品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字、颜色和规格不得进行更改。
1.2 标识的其它使用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中使用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2 标识的备案
2.1 备案方式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一致)逐一备案。形成冲洗机能的关键部件包括陶瓷结构、进水阀、排水阀、隐藏式水箱,以及智能坐便器的机能部件都相同的可视为一个备案单元。同一备案单元可选取其中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它型号作为其扩展型号进行备案;坑距不同的型号,主检型号应该选取**坑距的进行备案。若水箱相同,便器本体有后排水和下排水两种结构
的,可视为同一个备案单元。
2.2 备案期限
规则覆盖范围内的坐便器应当于出厂前或者入境前加施水效标识。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向授权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