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设置条件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如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那可只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可与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比如保安值班室。消防控制室位置的选择1、一般设于建筑物的首层,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也可以设在地下一层,但要满足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2、应远离强电磁干扰场所,不应设置在变压器房、配电室的楼上、楼下或隔壁。3、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防灾灭火的作用,确保建筑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丨部1996第30号令关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和公通字1996第21号文《关于加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建立了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检测制度。北京市消防局发出了关于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技术检测、办理消防设施合格证(牌)的通告,通告中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前必须先由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合格后再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颁发消防设施合格证(牌)。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公安消防机构一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技术检测。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适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电气火灾监控器;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注: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1.3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搭配iFire消防宝实时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1.4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1.5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1.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