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项目的咨询、设计
、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
包括:1、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水喷雾灭火系统;4、气体灭火
系统;5、泡沫灭火系统;6、干粉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7、防烟排烟系统自动消防设施工程;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消防设施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三)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4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
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 50084-200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2)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为依据,以施工现场"常见问题"的编写方式详细阐述了消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施工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