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测仪器、设备降级使用或功能丧失,应申请办理报废手续。报废的仪器设备应记录档案,移交其它场所处理。
7. 正在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按检定周期进行检定,修复后的仪器设备须经计量部门重新检定。
8. 实施监督检测时,必须使用“合格”或“准用”类且在检定周期内的仪器设备,反之不能用于实施检测。
9.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不必要的仪器设备损坏。
10. 监督检测人员不得随意用监督检测仪器从事与监督检测无关的工作,反之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11. 使用的监督检测仪器设备使用前与使用中和使用后均需登记造册,真正做到管好、用好、保养好。
12. 要经常保持仪器设备机容整洁,活动自如,爱护所有仪器。
13. 现场仪器设备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借;其他科室因工作需要借用现场仪器设备时,必须经本科室签字认可后方能外借,并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14. 非本科室人员禁止动用所有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