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布什已签署《2008消费产品安全加强法》,使其正式成为(公共法编号:110-314)。据称,该法是1972年消费品安全**会(CPSC)成立以来**严厉的消费者保护法,除对儿童产品实施更加严格的铅含量限制外,还对玩具和儿童护理品中的三种有害邻苯二甲酸盐(邻苯二甲酸二-2-**已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下达了**限令,对另外三种邻苯二甲酸盐(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实施过渡期限令。另外,该法规还增加了消费品安全**会的预算,并扩大其执法权利,包括保护举报者,以及要求某些儿童产品在上市销售前须进行第三方测试等。
含铅或带有含铅涂料的儿童产品:
对儿童产品所有部件的铅含量进行限制。该要求将分阶段实施,**终目标是将产品在任何可接触部分总铅含量的限值由不得超过重量的0.06%(600ppm)。该法规还要求消费品安全**会对这项要求定期评估,并进行必要的修改(降低限值)。
1. 铅含量限值(总铅含量占重量的比重):
0.06%(600ppm),法规生效180天后开始实施(2009年2月10日);
0.03%(300ppm), 法规生效1个后开始实施(2009年8月14日);
0.01%(100ppm),法规生效3年后开始实施(2011年8月14日);
2. 含铅涂料(修改16CFR1303.1):
将铅含量限值从0.06%降至0.009%,法规生效1年后开始实施(2009年8月14日)
3. 有害物质接触性:
上述限值不适用于儿童在合理可预见情况下使用或滥用时接触不到的儿童产品的零部件:
法规生效后一年内(2009年8月14日),消费品安全**会应公布相关规则,为哪些产品部件可视为不可接触提供指导:
油漆、涂层或电镀层不能被视为使儿童接触不到底层铅的屏障:
消费品安全**会应研究确定电子设备和电池是否需要完全符合限值要求。
针对某些产品的标签:
法规生效一年后起(2009年8月14日),所有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应在产品及包装上加贴**性清晰的标志,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使消费者可以确定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商。
玩具和游戏用品广告的标注要求:
互联网(法规生效120天后,2008年12月12日)、产品目录或其它印刷材料(法规生效180天后,2009年2月10日)上玩具的游戏用品的广告中或邻近位置应标注适当的警示语句。
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
从法规生效180天后开始(2009年12月12日),ASTM F963-07将成为强制性标准(第4.2部分的附件4; 阻燃性要求除外)。
禁止销售某些含有特定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
从法规生效180天后开始(2009年2月10日),任何人白日提供以下产品属违法行为:
1. 邻苯二甲酸二-2-**已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含量超过0.1%的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品;
2.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含量超过0.1%,并且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品。不过,消费品安全**会应研究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这项规定,或者在未来限制其它邻苯二甲酸盐或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
建立消费品安全公共数据库:
法规生效后两年之内(2010年8月14日),**会应建立一个公共性的具有搜索功能的网上数据库,使消费者、**机构、保健专业人士、儿童服务商或公众安全组织可以通告与消费品使用相关的伤害、**、**或风险等。
禁止销售、进口和出口被召回的产品:
禁止出口以下产品:
1. 违反美国消费品安全法规;
2. 被强制或自愿召回;
3. 被确定为对公众健康的安全有危害;
4. 衩确定为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
法规中用词解释:
1.“儿童玩具”:为12岁或以下儿童设计并生产的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消费品;
2.“儿童产品”:主要为12岁以下儿童设计并生产的消费品;
3.“儿童护理品”:为3岁或以下儿童设计并生产的,用辅助儿童睡眠、喂食、或帮助儿童吮吸或出牙的消费品;
4.“可被放入口中的玩具”:指某部分可被儿童放入口吮吸或咀嚼的玩具。如果只能用舌头舔及,则不被视为可放入口中。如果玩具或玩具某部分的尺寸小于5厘米,则该玩具被视可放入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