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善监督制度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设专章做了规定:一是重视社会监督作用,将对交通管理的执法监督纳入社会的整体监督体系中;二是加强内部的层级间监督和督察监督;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各项制度,并相应设定了法律责任:
(一) 从加强队伍建设入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的管理,提高交通**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加强对交通**的培训考核(第78条)。
(二)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的执法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作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第79条)。
(三) 规定交通**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第80条)
(四) 针对超标收费、罚款不上缴或者不完全上缴的现象,规定必须按标准收费、罚缴分离、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第81、82条)
(五) 规定交通**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的回避制度(第83条)
(六) 规定交通**必须接受行政监察、公安机关内部督察和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并规定群众可以举报、检举、控告,收到举报、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第84、85条)。
(七) 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的指标(第86条)。
(八)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有违法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等(第1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