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粮食主产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农业厅(委): 贯彻落实2017年《**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财政部会同农业部、保监会研究制定了《粮食主产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并印发了《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明确提出在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产粮大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2017年和2018年,试点保险标的首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为了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快速发展,对农业农村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不适应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农民特别是规模经营农户的风险保障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大灾保险试点,是满足农业规模经营风险保障需求、增强农业保险内在吸引力的重要措施,将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多层次、高保障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积累重要经验。各试点省农业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全程参与、密切跟踪,将大灾保险试点作为创新农业救灾机制,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来抓,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