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明确目标:
到2020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畜牧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养殖场绿色发展的核心关键就是畜禽粪污的处理利用,是指将畜禽粪污经过“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转化为肥料、饲料或能源的过程。对于养殖场来说,顺应产业发展的大方向,严格执行政策标准,才能在这个行业继续发展生存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第四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