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济宁**律师王其森律师> 新闻动态> 无罪案,济宁王其森律师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不起诉

      2021年9月W先生收购了一辆来路不明的车辆。车主以车被**报警,济宁市某公安局予以立案。带着焦虑,W先生来到民桥律所,他向王律师诉说了心里的委屈和恐惧。经初步分析,该案存在无罪的可能性。但毕竟只是听当事人陈述,详细案情还需要全面掌握后才能进一步分析。W先生决定委托王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辩护人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提出了书面辩护意见。第二天,辩护人陪同W先生去公安机关与办案**交流法律意见,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虽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但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并未采纳辩护人建议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的观点。

      四个月后,该案被移送起诉到济宁市某检察机关。检察官通知W先生第二天要到达检察机关。辩护人和W先生一同来到检察机关后,把辩护意见当面交给了承办人,详细说明了本案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如下辩护观点(选取部分观点):“**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人民司法》在2015年第17期刊载《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明确提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是行为犯。虽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为达到5000元以上,但是根据审判实践需要,**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作了如下修改:自2021年4月15日起,《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条**款**)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也就是说按照数额入罪的方式已经不存在法律依据。因此,即便W先生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十六条**)项之规定,应按照不构成犯罪处理。”

      后经多次沟通意见,检察机关**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2022年6月8日,辩护人和W先生及其村委会人员一同来到检察机关检察宣告庭,当庭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在此提醒,不是什么产品都可以买的,一定要购买有合法来源的产品,以免构成违法犯罪。遇到**案件后,及时联系律师,尽早获得法律帮助!该案顺利办结,给当事人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律师办的不仅是案件,还是别人的人生。当事人及其家属对王律师的辩护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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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律师王其森律师

王其森,男,中共**员,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先后作为济宁市司法局值班律师、济宁广播电视台嘉宾律师、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其法学理论功底深厚,逻辑思维严谨,多年从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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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其他 经营模式 商业服务
注册资本 0万人民币 员工人数 -
企业注册地 山东-济宁 经营方向 销售
成立时间 2006 主营行业 商务服务-法律服务
主要经营地点 山东济宁市区金宇路南、英萃路东英特力科技园5层
主营产品或服务 济宁**离婚纠纷律师,济宁****辩护律师,济宁买卖借贷合同律师,济宁**交通事故律师,济宁**劳动争议律师,济宁**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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