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爱国卫生运动**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价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