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规定包括20条,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管理做了详细规定。改条例将城市有害生物管理业定义为病媒生物预防控**务机构,相关内容包括:“第十五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务。”“第十六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一)有合法资质;(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五)收费合理。”“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