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商部于2015年11月发布的37/2015/TT-BCT公告过渡期正式结束,从7月1日起,出口越南的纺织品中甲醛和来自偶氮染料的芳香胺含量须满足新的限量要求。根据新规,在越南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除未经完整处理的纱及毛线胚料外,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30mg/kg(毫克/千克),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75mg/kg,非皮肤接触的纺织品,甲醛残留量应≤300mg/kg,纺织品中芳香胺的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值得企业注意的是,产品获得的其他国家证明书及生态标签如Oeko-Tex等仅适用文件查核,不能作为符合越南标准的凭证。(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