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2日,杨某注册成立了个体企业济南市历城区某家具厂。2013年5月,李某经人介绍到家具厂从事铣床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家具厂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8月16日,李某在车间内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刀片打伤左手。12月12日,家具厂被注销。2014年5月,李某被鉴定为**10级。李某受伤后,未再到家具厂工作。李某工作期间,平均工资为每月6000元。 2014年12月,李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提起申诉,要求与家具厂解除劳动关系;由家具厂支付**待遇。仲裁委以家具厂已于2013年12月12日注销,李某的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于是诉至历城区法院。 法院认为,2013年5月至12月期间,李某与家具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2月家具厂被注销工商登记,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李某受伤后,根据其伤情依法应享受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家具厂被注销登记后,杨某作为家具厂的个体业主应对该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李某已被鉴定为**10级,故杨某应按照《**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李某停工留期薪工资18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6000元×7个月);按照2012年济南市社会平均工资每月3349元支付李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396元(3349元×4个月)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792元(3349元×8个月)。据此,法院判决:杨某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00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