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2号(总第135号)完善了天然矿泉水的定义⑴ 饮用天然矿泉水: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增加了产品分类根据产品中二氧化碳含量分为:含气天然矿泉水;充气天然矿泉水; 非等效CODEX STAN 108无气天然矿泉水; 的补充定义脱气天然矿泉水。删除了原“水源评价”具体条款和附录中“水源评价报告资料要求”。“水源要求”, 即水源地勘查评价、水源防护、水源地的监测按 GB/T 13727《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