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四个省(市)10月1日起先行试点。据了解,今年5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确定为今年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意见》明确,“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实现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的便利化程度。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特点,《意见》对2016年12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设定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过渡期,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新的营业执照,对于未换领新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意见》强调,各地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