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企业注册的商标尽量和企业名称一致,以免不必要的麻烦,如遇到别人侵犯自己的商标权或者某个注册商标侵犯自己企业名称的在先权,要积极与之交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因商标、企业名称等权利冲突引起的各类民事纠纷日渐增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br>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而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组织形式等构成,其中字号又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独立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调整和保护。由于这两种权利是依不同法律规范产生,故很容易产生权利之间的冲突。
<br> 我国商标管理采用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形式,即在同一类别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商标注册人拥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而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制度采取的是分级管理原则,不同的行政区域在企业名称中可以出现相同的字号,也就是说,商号相同但企业所属行政区划不相同的,仍然可以分别享有各自相同的企业名称,并受法律保护。
<br> 由于商标的保护是全国范围的,而企业名称中即使行政区划有差别字号却仍可能会相同,这就让一些人有了“傍大款”的企图。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一般会认定:将他人具有**度的注册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br> 如果商标没有达到驰名的程度,法院依然认定的是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度。所以,当权利主体在无法通过法律规范本身而直观地界定出自己所享有权利的界限时,一般运用法律原则来加以解决,即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尊重和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混淆的原则进行处理。
<br> 所以,归根结底,法律保护商标权是基于商标所蕴含和凝固的区别功能,而这种区别功能与商标自身的**度密不可分。
<br> 在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中,笔者认为不存在简单的谁优先于谁的问题,一切均应取决于各自的**度,谁更**,谁就获得优先保护。当然,**度更高一些,但是注册在后的情况下,兼顾保护在先和禁止混淆原则,并考虑到公平,应给予注册在先的一方优先保护。另外,在考察谁更**时,涉案商标在别的诉讼中或者经行政程序曾经被认定为**的,可以作为考虑的因素。
<br> **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类案件的管辖、受理、案由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
<br> 在此,笔者提醒,企业注册的商标尽量和企业名称一致,以免不必要的麻烦,如遇到别人侵犯自己的商标权或者某个注册商标侵犯自己企业名称的在先权,要积极与之交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