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JGJ102—2003第5.5条款相关规定要求: 1.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2.玻璃幕墙立柱与主体混凝土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位置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件时,应采用可靠的措施,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3.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锚固钢筋所组成的受力预埋件,可按照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设计。 4.槽式预埋件的预埋钢板及其它连接措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5.玻璃幕墙构架与主体结构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产品应有合格证;(有钢材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试验报告,有设计方法资料和出厂合格证)。 (2)碳素钢锚栓与进行防腐处理; (3)后加螺栓必须在现场进行单体拉拔试验和节点(群体)拉拔试验,试验所加荷载应达荷载设计值的1.5倍而无明显滑移,必要时应在检测单位进行极限拉拔试验。(4)每个连接点后加螺栓不得少于2个,螺栓间距和螺栓到构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70mm,宜设计成螺栓受剪的节点; (5)螺栓直径应通过承载力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l0mm; (6)不宜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上进行焊接操作; (7)锚栓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极限承载力的50%。 6.幕墙与砌体结构连接时,宜在连接部位的主体结构上增设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梁、柱。相连接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幕墙不应连接在砖石砌体上,更不得与轻质墙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