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富添: 本院受理的(2016)粤0111民初11489号原告梁伯添等十一人与被告赵富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1民初11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富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原告梁伯添等十一人支付同德围富林居第二期工程工程款项776500元;二、被告赵富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原告梁伯添等十一人支付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项的违约金(**部分以5265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的4倍标准,从2004年5月2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限;第二部分以2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的4倍标准,从2004年7月26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