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众合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鸿亿达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日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众合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鸿亿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粤0112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惠州市众合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日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849元;二、被告惠州市众合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日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6477.27元、64990.47元、72381.4元为本金,分别自2015年9月25日、2015年10月25日、2015年11月25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惠州市众合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日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400元;四、被告惠州市鸿亿达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州日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311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惠州市众合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惠州市鸿亿达电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其中的2577元;被告惠州市众合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鸿亿达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广州日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