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无证驾驶”肇事 单位被判赔7万 他驾驶单位的车出行,不料途中肇事,最终,涉案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7万余元。 但他驾驶的车辆为11座的中型普通客车,而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类型为B2,属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 随后,保险公司又将涉案车辆所有权人告上法庭进行追偿。日前,一审法院判处车辆所有权人应向保险公司支付7万余元。 2014年2月中旬,司机李明驾驶单位的某中型客车出行,不料,途中与王昌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据悉,李明驾驶的车辆为11座中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李明的驾驶证类型为B2,系属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随后,王昌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主张各项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昌7万余元,现保险公司已经向王昌赔偿完毕。然后,保险公司又将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给付赔偿款7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对此,李明所在单位称,他们已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且已对受害人赔偿完毕,单位不应予以赔偿。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