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铭牌生产厂家
箱主应拟订切实可行的计划,经批准后船检局发给批准号,并在集装箱上标贴规定式样的标记;(2)箱主拟订的计划中应包括计划的实施程序,所派检验人员的名单、资历及联系方法;(3)计划批准后箱主应至少每隔30个月内,分两次把检验集装箱的情况和检验记录摘要地报船检局查核,实施定期检验的从出厂至**次检验间隔不应超过5年,重新检验的间隔期不应超过30个月,获准实施连续检验计划(标有ACEP)代替定期检验的,任何情况下每30个月不能少于1次)。;(4)箱主选派经船检局认可的检验人员,有权要求箱主对发生缺陷的集装箱进行修理,或停止使用不合格的集装箱,并可直接向船检局反映不符合要求的情况;(5)集装箱修理厂应配有必要的修理和试验设备,并配有合格的电焊工、修理工和检验人员;国内厂应经船检局认可,国外厂应由箱主选定后把情况报船检局备查;(6)箱主未切实执行计划而导致营运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和运输事故,应由箱主承担责任,情况严重者应取消箱主所执行的计划;(7)每个集装箱应在靠近安全合格牌的下方贴有连续检验计划标记;(8)船检局对采用计划的集装箱除进行不定期抽查外,还对申请临时检验的集装箱进行检验和发证,箱主应为验船师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提供合适的检验和交通工具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