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土保持验收评估
落实新疆水土保持方案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1.严格遵循验收程序
根据程序,这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水土保持成败的关键环节。 2015年3月,水利部发布了“水土保持方案(试行)要点”,明确了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方水利部门也出台了实施细则。水土保持方案工作应严格遵守验收的程序要求,认真做好验收验收,技术评估,会议组织,现场检查,数据审查,筹备会议,验收会议,形成验收意见。 ,行政审批和批准文件的发布。 ,不能随意减少或增加链接,不能随意超过处理时限,不能忽视公共问题和要求,避免非法许可行政程序造成的非法程序。
2。尽快适应技术评估职责的变化
邀请专家参加验收组是我国正在探索的一项改革措施。其目的是弥补其他领域行政人员专业知识的不足,提高验收质量,提高验收结论的科学性。要正确发挥专家成员的作用,需要避免三种情况。一是要避免忽视专家的不同角色。与进入验收组的管理人员不同,应特别注意充分发挥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作用。从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角度,从保护水土保持功能、避免水土保持危害的角度,准确提出更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二是避免忽视专家对技术问题的意见。目前,水土保持的验收是以一个成员、一票、多数票的验收机制为基础的。专家在接受和接受决策方面不再有影响力。因此,应特别注意专家对技术问题的敏感性和**性,避免对存在重大技术缺陷的项目进行验收。第三,要避免把专家的作用当作专家的认可。水土保持方案不能简单地视为纯粹的技术问题,所有问题都应移交专家,甚至在验收会议前应设立专门的专家验收。一方面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增加了行政许可的环节。另一方面,削弱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3.准确的验收标准,坚持验收底线
首先是准确理解验收标准。水土保持方案标准包括程序的法律标准,任务标准的完成和功能有效标准。国家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中规定的六项指标是水土保持**小任务的指标,应由接收节点的生产和建设单位完成。水土保持计划效益分析计算的六项指标,是建设单位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后实现的计量指标,即水土保持计划批准的防治任务。因此,达到前者表明施工单位基本完成了防治任务,达到后者表明施工单位已完成防治任务。二是严格遵循限制性接受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行政许可审批的性质,充分认识到许可和不批准是行政许可的正常结论,充分认识限制标准是土地承包的底线标准。节水设施,不符合验收标准。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生产和建设项目将不予批准,也不会获得验收许可。在验收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申请撤回验收申请,并及时暂停验收程序,并在验收条件满足后允许施工单位重新申请验收申请,从而便于施工单位充分履行水土保持的法律义务,完成防止水土流失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