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废品回收公司
河源废品回收公司应如何规范自我,遵守经营规章制度
河源废品回收公司经营注意事项
(一)做到不违反规划、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的,不回收明令禁止回收的物品,从事收赃、窝赃、销赃等违法经营行为的;不违反海关和环保部门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交易或处置相关再生资源的,不违反再生资源交易登记表填报规定,不故意瞒报、漏报、串通作假,不办理或伪造税务登记**,和以财务资料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
(二)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河源废品回收公司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交易的行为。
(三)在堆放、运输、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采取围挡、覆盖、保洁、清理、无害处理、人身防护、安全生产等措施,造成相关物质飞散、溅落、溢漏、扩散、爆炸等污染或公共安全事故的;
(四)河源废品回收公司不得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抬价、压价或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或者擅自上路设卡拦车、强买强卖、压级压价,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诱发群体性上访、械斗等事件的,超出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废旧金属回收经营;
依法守法,有法律责任和意识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市经信部门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我市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河源废品回收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到市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市公安部门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河源废品回收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固体再生资源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源废品回收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