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生态园美景
骨灰作为特殊物品,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
“在确定埋葬计划时,可能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竞争和冲突,如习惯或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死者本人的意愿和其近亲属的意愿。
有法官曾撰文谈及国内类似案件,认为骨灰既是死者延续身体权益的载体,也是死者近亲属特定精神利益的载体。骨灰在亲属继承法中的地位首先是所有权,其次是安葬权和义务的确定。
骨灰作为一种物,是一种具有强烈社会**意义的特殊物,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习惯(公序良俗)的制约;作为延伸死者身体利益的载体,在确定安葬方案时,应尊重死者生前表达或知晓的意思;作为死者近亲属所有的物品或者财产以及安葬权利的客体,由所有人或者共有人决定具体的安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