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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8/10/17 10:35:20

工伤鉴定有三个标准怎么适用?
2016年4月18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一、是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通知的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适用《分级》标准。意思是明确的,凡是人体受到伤害后,是否构成伤残及其伤残的等级,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时都要依据《分级》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但是在《分级》施行之前,因人身损害的类别不同涉及的评残标准也不同。如与《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的评残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标》),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鉴定》(以下简称《道标》。而对于工伤和道路交通事故范围以外的人体损害的评残,适用的标准则不明确,有的地方参照适用《工标》,有的地方参照适用《道标》,导致审判和鉴定实务中常常因为适用标准问题,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017年1月1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性报废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及《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废止标准清单中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鉴定》被宣布废止,由原标准发布主体或负责整合精简工作的责任部门——公安部——尽快发布废止公告,宣布标准废止。但是截止2017年2月公安部尚未发布废止该标准的公告。
因此个人认为,《分级》的适用范围应当是: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道标》废止后】、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或者事故的伤残鉴定等。现阶段《分级》与《工标》将会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并存适用,但其适用范围都应当是明确的。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伤残鉴定标准繁多,同一损害适用不同标准其评定残疾程度结果不同的局面,防止人为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二、是溯及力问题
《分级》标准于2017年1月1日施行,那么其有无溯及力?也就是对于在《分级》标准施行前发生的人体损害【工伤除外】,评定残疾程度时是否适用《分级》标准?
个人认为应当分别以下几种情况确定是否适用:
1.对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体损害,其评定残疾程度应当适用《分级》标准,但交通事故案件以公安部废止《道标》之日以后的适用《分级》标准,废止以前仍应适用《道标》。
2.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人体损害,如果没有进行评残,其评定残疾程度应当适用《分级》标准,但是交通事故案件评残应当适用《道标》。
3. 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人体损害,案件尚未处理,但当事人已经按照当时委托单位的意见适用相应标准进行评残的,重新鉴定时仍应适用原来适用的标准进行评定。但如委托单位明确适用《分级》标准进行评残的除外。
交通事故案件重新鉴定时仍应当适用《道标》评残,不得改变适用《分级》标准。
三、是多等级残疾能否晋级问题
《分级》明确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分级》对多处残疾者没有规定晋级原则,事实上是规定了多处损伤分别定级、多个伤残等级不予晋级的原则。这与以往的《工标》(多等级伤残残疾等级不同者以重者定,但重者有二项及以上者,多晋升一级)和《道标》(多项残疾者,在重残疾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多不得超过10%)规定晋级原则不同。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由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决断。
是否晋级问题,是由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规定,以防止司法实务中的不规范不统一而造成同案不同判。



伤残鉴定机构的选择
伤残鉴定机构由谁指定?
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通过司法程序的,应当由法院组织双方抽取鉴定单位,再到鉴定单位去做。
2、对于诉讼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交警部门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单方不接受受害人自己的鉴定。
3、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
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判、鉴定。

伤残鉴定的内容
1、伤残级别鉴定
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
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
伤者受伤严重,如一、二、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
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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