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原因鉴定他杀的案情:
一般来说杀人总是有明确目的或动机的,非法他杀更是如此。在谋杀中,奸情、盗窃、抢劫、强奸、报复是常见的原因,因此侦察人员常从与死者有利害关系的人中分析犯罪分子。但是近年来雇用杀手进行杀人的案件已有发生,单纯从与死者的利害关系分析可能是徒劳的。滥杀无辜的情况可以见于对整个社会的仇恨和某些“杀人狂”者。政治目的杀人,多有明确的杀人对象,以用射击和爆炸的方式为多。有些谋杀案件,尤其报复、抢劫和奸情杀人时,罪犯杀人前多有预谋和策划,如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手段及脱离现场的措施等。除了偏僻的农村、郊外,罪犯一般选择夜深人静之时杀人,此时不仅被害人常处于熟睡状态不易觉察和反抗,也可以不或少惊动其他的人,同时也利于罪犯转移尸体清理或现场,以及逃逸。
伤害杀人多发生于纠纷之时,出于一时的冲动。因此多无预谋,致伤物多为拳脚、棍棒、砖石、刀斧之类的致伤物也常是就地临时取材。致伤次数,尤其是锐器损伤的次数常不多,致命伤一般只一处,这是与谋杀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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