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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3/8/28 9:18:11

维护民警执法权益正名通知书

(泰)公维[ 2018 ] 1号

市局交警支队:

2018年6月11日,姜堰居民李华通过12389向督察投诉;7月16日一网民自称“李华”又在网上发贴,称你支队高新区大队药城中队民警王晶、潘毛林,辅警周静生、特勤杨滨瑞于2018年6月6日在现场查处一起交通违法行为过程中**执法,殴打乘车人王某山,致其**。

接到你支队的**申请后,市局**办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证实高新区大队药城中队民警王晶、潘毛林,辅警周静生、特勤杨滨瑞的执法是依法依规的执法活动,王某山**是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因王某山妨害执行公务引起的一起意外**事件。

根据《公安机关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范》,现为王晶、潘毛林、周静生、杨滨瑞公开正名,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特此通知。

泰州市公安局****会

2018年7月18日

情况通报

6月6日16时30分许,市公安局交通**支队高新区大队民警在辖区东风路姜高路口执勤期间,依法在对违反禁令标志的车牌号为沪DP4785重型普通货车查处过程中,乘车人王某某(男,49岁,姜堰区张甸镇人)以辱骂和顶踢民警下身等违法行为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民警随即依法对王某某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进行口头传唤,王某及其妻李某(女,47岁)、驾驶员陈某(男,48岁,安徽无为人)拒不配合并继续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期间,王某突感不适倒地。民警**时间联系120救护车到场将王某送往泰州市人民医院救治,后经医院全力救治无效于当晚**。

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和医药高新区公安分局按法律程序对事件开展调查。通过调查:现场民警执法是依法依规的执法活动;王某山**是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因王某山妨害执行公务引起的一起意外**事件。

来源:泰州市公安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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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2018 主营行业 交通运输-非机动车-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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