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情形有: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各类车辆使用年限如下:01出租车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02租赁载客汽车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03教练车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04公交车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05其他营运载客汽车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06校车专用校车使用15年。0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08专项作业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09挂车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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