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2月29日讯 近日,北京质监局发布的京(石)质监罚字〔2016〕40号行政处罚书显示,北京天瑞美信眼镜店(赵玺罡)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电脑验光仪、焦度计、镜片箱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被责令停用,并罚款200元。行政处罚书显示,10月2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北京天瑞美信眼镜店(赵玺罡)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天瑞美信眼镜店(赵玺罡)在用的电脑验光仪(型号FA-6100A,编号15023175C)、焦度计(型号JD-2000A,编号13204/2)、镜片箱(编号HH00620)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没有粘贴有效检定标识,其工作人员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设备的有效检定证书。经调查,北京天瑞美信眼镜店(赵玺罡)用于配制眼镜的电脑验光仪(型号FA-6100A,编号15023175C)、焦度计(型号JD-2000A,编号13204/2)、镜片箱(编号HH00620)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即予以使用。北京天瑞美信眼镜店(赵玺罡)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北京天瑞美信眼镜店(赵玺罡)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电脑验光仪(型号FA-6100A,编号15023175C)、焦度计(型号JD-2000A,编号13204/2)、镜片箱(编号HH00620),并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