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负有公司清算注销后未完结事务的清理义务公司清算注销后产生的债务,学理上亦称为“悬疑债务”“或然债务”,主要是指在公司清算时尚未变成现实的债务,其是否成立及数额多少尚不确定。对于或然债务的处理,国外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模式:一是将或然债务排斥在清算债务之外,需要当事人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就公司未分配的剩余资产范围内向分得公司剩余资产的股东提出解决,美国即采取该处置方法,公司解散之后在理论上还将继续存在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公众可以因公司解散之前遗留下来的责任对公司起诉。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78 条即规定,“当公司依限定的经营期限而届满时,或以其他方式被解散时,在其期限届满或解散之后三年内,或法院裁决的更长时间期限内,该公司可为下列目的以一个法人团体继续其存在:在该公司提起或针对该公司提起的任何民事、**或行政诉讼中进行起诉及抗辩;逐渐处理及结束该公司的商业;处理及转让该公司的财产;清偿该公司的债务;向该公司股东分配其剩余的财产……”二是将未到期的债务亦作为清算债务,或予以清偿,或在向**人提供**后再清算,日本、德国即采取此模式。例如,《德国股份法》第272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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