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大巴出租从事该线路专营的企业自收到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辩;对市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市**提出异议。 被撤销线路专营权的企业应在市**规定的期限内继续维持线路正常的经营和服务。 第十二条 被撤销专营权的线路或其他经市**批准实行招标的新开线路,由市主管部门报市**决定,实行招标授予线路专营权。招标的范围、实施条件和具体程序,由市**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专营权期限届满前一年,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可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延长专营权期限的书面申请。 延长专营权期限的申请,经市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议,报市**批准延长专营权期限。 专营权期限的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期限内享有使用公共大巴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承担维护的义务。 公共大巴场站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拨付,不足部分由专营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