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客运公司第二章 专营权的授予与撤销 第八条 在特区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在深圳市注册的公共交通旅客运输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市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二)具有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的营运条件、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 (三)具有可行的经营服务方案。 专营企业资格和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资格,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具备上述条件后,报市**决定授予。 第九条 特区内的公共大巴线路,由市主管部门以授权书形式直接授予专营企业线路专营权,但市**决定授予特定线路专营权的除外。 线路专营授权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线路专营权的授予; (二)在专营线路上从事公共大巴业务的服务指标、高峰期处理措施及技术改进等具体要求; (三)线路专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