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8年4月起就为张先生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与业主**会签订了《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当时,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公摊费、电梯费及未能按时如数缴纳的违约金做了约定。然而业主张先生从2010年4月起就拒绝缴纳相关费用,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向大渡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支付从2010年4月至去年11月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费,以及截至今年4月的滞纳金。法院开庭审理该民事案件。庭审上,张先生辩称,不缴纳物管费是因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的义务,“我们小区环境太差了,甚至我家中都沾染了很重的油烟味。”同时,张先生还举示小区照片。与此同时物业公司所出具的一份《物业管理项目业主满意度调查情况汇总表》起到了关键作用。该证据记载,2011年10月,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对原告物业管理项目业主满意度调查进行确认,小区业主综合满意率为95%。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依法应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和公摊费,石家庄物业管理公司**终胜诉,法院判决业主张先生支付其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