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客运公司电话第十条 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权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报市**批准后撤销该相应线路的专营权: (一)将专营线路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二)转让或变相转让线路专营权; (三)专营线路的经营服务不符合授权书的要求,经市主管部门一年内给予二次警告处罚,仍未改正的; (四)经营管理混乱,经采取处分管理责任人员等整改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管理的; (五)拒绝接受市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有前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后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市**决定撤销其线路专营权。市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应在报市**前附送给从事该线路专营的企业并听取其申辩。 从事该线路专营的企业自收到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辩;对市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市**提出异议。 被撤销线路专营权的企业应在市**规定的期限内继续维持线路正常的经营和服务。 第十二条 被撤销专营权的线路或其他经市**批准实行招标的新开线路,由市主管部门报市**决定,实行招标授予线路专营权。招标的范围、实施条件和具体程序,由市**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专营权期限届满前一年,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可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延长专营权期限的书面申请。 延长专营权期限的申请,经市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议,报市**批准延长专营权期限。 专营权期限的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