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11-05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内2921民初976号原告(执行案外人):刘凯瑞,男,系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润梅,系原告母亲,女,系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思波,系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李文军,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亮,系被告李文军女婿,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第三人(被执行人):内蒙古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法定代表人:吴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育,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凯瑞与被告李文军、第三人内蒙古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力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凯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润梅、褚思波与被告李文军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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