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俊敏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10-09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8)宁0302民初1147号原告:习俊敏,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思波,系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磊,男,回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习俊敏诉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习俊敏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思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习俊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8000元(按照央行贷款年利率6%自2016年7月15日计算至2017年11月15日,之后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截止2016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陆续借款共计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7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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