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洪诉被告阿拉善左旗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3-16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1128号原告XX洪,系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原告曾秀兰,系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褚思波,系阿拉善左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阿拉善左旗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32237-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民族街天一现代城。法定代表人许松生,系阿拉善左旗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多军,系阿拉善左旗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桂香,系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176598-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大街。委托代理人黄彩仙,系巴彦浩特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XX洪诉被告阿拉善左旗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一物业公司)镇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原告XX洪申请追加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为本案共同被告,并准许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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