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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洪诉被告阿拉善左旗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3-16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1128号原告XX洪,系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原告曾秀兰,系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褚思波,系阿拉善左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阿拉善左旗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32237-8,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民族街天一现代城。法定代表人许松生,系阿拉善左旗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多军,系阿拉善左旗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桂香,系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176598-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大街。委托代理人黄彩仙,系巴彦浩特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XX洪诉被告阿拉善左旗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一物业公司)镇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原告XX洪申请追加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为本案共同被告,并准许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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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思波,中共**员,内蒙古北杰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严格要求自己,对客户认真负责,决不辜负客户的信任,充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热心公益,先后代理过多起重大经济纠纷、**案件。秉承执业理念: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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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个体经营 经营模式 -
注册资本 0万人民币 员工人数 -
企业注册地 内蒙古-阿拉善盟 经营方向 销售
成立时间 2018 主营行业 商务服务-网店装修-页面图片设计
主要经营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西花园街005号律师楼
主营产品或服务 阿拉善盟**律师,阿拉善盟民事律师,阿拉善盟民事纠纷律师,阿拉善盟婚姻纠纷律师,阿拉善盟婚姻家庭律师,阿拉善盟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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